妳好!因為壹年前因XX病休假,目前已基本痊愈(附醫生證明)。這壹年來,我壹直在積極閱讀與工作相關的書籍,工作熱情並沒有因為病假而受到影響。為此我想申請回單位工作,希望領導做好安排。
特此申請?
XX部門簽名:XXX?
x年x月x日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企業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時,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
該條例規定了醫療期限。國務院頒布的1951《勞動保險條例》、原勞動部頒布的195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995《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309號)規定了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支付。
具體內容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請長期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如能從事原工作,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2]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所在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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