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可分為進出口檢疫和國內檢疫。進出口檢疫是指進出口牲畜及其產品、觀賞動物和野生動物到達國境時的檢疫。進口檢疫的疾病對象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並隨著流行病的發生而變化。壹般檢疫對象為國內未發生但在國外已流行的“外來病”,危害性大、難以防控的嚴重傳染病,以及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除國家規定和公布的外,國家間簽訂的有關協定或貿易合同也可以規定畜禽的某種傳染病為檢疫對象。國內檢疫是指在中國各省、市、縣或鄉鎮地區實施的檢疫。又可分為產地檢疫和運輸檢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場的檢疫,或產地檢疫,是在貿易過程中進行的,其作用是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病畜在中轉或運輸過程中傳播病原體,造成原非疫區感染;後者是指運輸部門對托運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查驗產地出具的檢疫證明,批準或不批準托運,包括鐵路、公路、航空和口岸檢疫。除全國統壹規定外,各省市畜牧獸醫部門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補充規定某些傳染病為本地區的檢疫對象,並在省際間公布。此外,還有國際包裹檢疫和中轉檢疫。檢疫方法主要有兩種:壹種是隔離觀察,根據臨床癥狀判斷;壹個是實驗室診斷。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凡從境外進口的動物及其產品,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均可向對方提出檢疫要求,如在出口國集中檢疫期間的觀察天數等。到達國境口岸時,由國家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由外經貿部有關部門管理,對合格的動物出具《檢疫證明》,允許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