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的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1.到居住地鎮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2、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並打印受理回執;
3.發證部門制作居住證;
4.經辦人憑受理回執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