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租房需要註意的事情有很多。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如果人們在辦理合同的過程中不註意壹些事項,房屋租賃合同很可能會給我們帶來很多麻煩;那麽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正確書寫房屋租賃協議,防止租客不交房租呢?
根據國家規定,累計拖欠租金達到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承租人所欠的租金。
小貼士:
租房時如何更好的避免糾紛?
1.在簽合同的時候,盡可能考慮可能發生的情況,包括約定的處理合同的方式。比如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是拖欠多少個月以上或者拖欠多少,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也可以協商,如果拖欠房租,可以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催收;也可以約定出租人棄房的,出租人有權查封、拍賣房內物品,等等。這樣以後處理類似情況就有了依據。只要這些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它們就是有效的,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約束力。
2.合同的終止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合同法》第96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附具證據送達對方。只有當終止通知送達另壹方時,合同才終止。
2008年6月,崔某將其位於濰坊市高新區XX小區的別墅出租給童某,並簽訂了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規定,如果租賃發生糾紛,將由童常住戶口所在地壽光市人民法院管轄。童某入住後,在裝修房屋時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拆除了壹面承重墻。後崔要求鄒盡快將房屋恢復原狀,但鄒以各種理由拒絕。截至2065438+2005年2月,童已拖欠租金8萬元。崔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問:崔如何主張擅自改建已租別墅的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9條和《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租人擅自改變或者擴建房屋主體建築和承重結構,未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鄒某改變房屋結構,擅自拆除承重墻,崔某已給予其必要合理的恢復期,但鄒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故崔某可以與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要求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問:如果要打官司,應該由壽光市人民法院管轄還是高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答: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管轄的批復》中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出租、騰空等糾紛,壹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個便利’原則,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轄。”本案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然與房產(別墅)有關,但法律關系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本案中,崔、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已書面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由壽光市人民法院審理。
問: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訴訟,我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答:按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標準,財產訴訟案件標的額超過1,000元至1,000元的,按2.5% (S=A×2.5%-200)繳納。本案拖欠租金8萬元。按照這個公式,法院應支付案件受理費1800元。訴訟費壹般由原告預交,原告可以將訴訟費列為債權。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支付訴訟費的,在法院執行時,原告可以申請與被告的財產壹並執行。如何預防房屋租賃糾紛?檢察官會幫助妳:
1.出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簽訂合同前,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有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將房屋出租給沒有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否則發生糾紛後,出租方肯定吃虧。即使通過訴訟,法院判決對方支付租金,但執行可能會因為困難而放棄。
3.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承租人可以設立擔保,這是減少因無力支付租金而引發租賃糾紛的有效途徑之壹。
總之,在房屋租賃合同的撰寫過程中,如果不註意以上的壹些事項,只會給我們帶來壹些損失。所以要合理的寫好房屋租賃合同,實現交易的安全,避免租客不付租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