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主要過錯在對方,對方同意妳砸車,構成受害人過錯+受害人同意。根據侵權行為法理論,受害人的同意和受害人的過錯是免責事由,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但妳也有錯。妳有過錯,原因有二:第壹,對方同意的表示不是他的內心意思,民法上稱之為真實意思保留,妳也知道其真實意思,所以不會構成被害人同意;其次,如果妳有條件,可以讓他用其他方式挪車,比如找停車服務員或者交警。
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往往會妥協。違章的車主承擔主要責任,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