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在荷蘭舉辦了第壹屆城市更新研討會,闡述了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們對所居住的建築、周圍環境或旅遊、購物、娛樂等生活活動有著不同的期望和不滿。
對自己居住的房子進行修繕改造,對街道、公園、綠地、不良小區等環境進行改善,要求盡快實施,形成舒適的居住環境和優美的市容市貌。包括所有這些內容的城市建設活動都是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在城市中拆除、改造、投資、建設壹個衰敗的區域,用全新的城市功能取代功能衰敗的物質空間,使之重新發展繁榮。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對客觀實體(建築物等硬件)的改造。
另壹方面是各種生態環境、空間環境、文化環境、視覺環境、遊憩環境等的改造和延續。,包括鄰裏社會網絡結構的延續和更新,心理定勢,情感依戀等軟件。在歐美,城市更新起源於二戰後對不良居住區的改造。
後來擴展到城市其他功能區的改造,重點落在城市中土地使用功能需要改造的區域。城市更新的目標是解決影響甚至阻礙城市發展的城市問題。這些城市問題既有環境原因,也有經濟和社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