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工作滿壹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義務。如因工作需要員工來上班,需提前向員工說明,並征得其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員工留職,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年假是每個員工的權利,單位不能強行占用員工的年假。員工要勇敢合理的抗議,享受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限不滿壹年為由不讓員工休年休假,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總之,員工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是壹個相互選擇的過程,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因此,面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公平待遇,員工可以通過《合同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