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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四個必要證據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對於毒品案件,四個必備證據包括:(1),販賣毒品的事實;(2)購買毒品的事實;(3)、是被告人所為,所售毒品的種類和數量,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4)、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