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設立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三、具體申請材料有:
1.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建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
擴展數據
家住福建光澤縣的陳紅(化名)很擔心自己的藥店明年能否照常營業。讓陳紅頭疼的原因是,藥店原GS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將於65438+2月31日到期,而我國2013年修訂的新GSP對藥品批發和零售的執業藥師分別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即要求“藥品批發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三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的經歷,並具有在質量管理中正確判斷和保證執行的能力”和“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而且《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明確規定,到2015年底,每家零售藥店至少配備壹名執業藥師。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人民網——小藥店經營者的煩惱與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