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民國三年(1914)二月,為整頓幣制,抽壹枚銀幣,北洋政府頒布《國家貨幣條例》第十三條,決定實行銀本位制。《國家貨幣條例》規定:“庫伯純銀售價六角四十八分,故名元”,“銀幣壹枚,總重七角二分,銀幣八九枚,銅幣壹枚”,“銀幣使用數量不限”,即壹枚銀幣為法定賠償無限的標準借貸貨幣。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於1935開始發行法幣,並於1948發行金圓券。民國時期,貨幣體系復雜,各省、各軍閥、各割據政權都發行自己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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