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1.監事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被罷免;
2.監事還應當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
3.監察人亦應監察公司之經營狀況,如發現異常,應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7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149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0條
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