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視野下的食品安全解讀
中國的食品安全形勢非常嚴峻。近年來,我國各地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影響了人們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雖多,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民事法律責任難以落實。同時,由於監管的缺失,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從民法的角度探討追究食品安全責任人,解決食品安全受害人的賠償和補償問題。
壹、食品安全民事責任
狹義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品和其他用於使用的食品,必須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從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廣義的食品安全不僅包括食品的健康和可獲得性,還包括物理量的安全。本文主要討論食品物質的安全性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食品安全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食品有毒或者不符合營養要求,對人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急慢性危害的民事違法行為,當事人必須對相應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不利後果和責任。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民事責任明確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食品,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和民事責任。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不僅可以就所造成的損失獲得相應的賠償,還可以依法向食品生產者或者食品銷售者要求賠償,索賠金額為食品價格的十倍。
二,中國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壹)我國食品立法對舉證責任的歸責不明確
所謂歸責原則,就是依據法律審批中相應的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造成的損害所導致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原則。目前,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中指出,食品及產品質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和義務。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這種並存的歸責原則容易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後舉證責任不清,不利於食品安全責任人的判斷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賠償金額的確定。
(二)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賠償範圍不明確
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事件相關當事人的食品安全民事賠償範圍並不明確。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違反食品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法律條文只是明確了承擔責任的主體和主體應承擔的賠償範圍。總的來說,該條的法律規定非常籠統。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原則通常遵循全面賠償原則,食品作為侵權主體最重要的形式之壹,應當適用民事責任全面賠償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受害者往往申訴程序復雜,申訴過程中的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賠償、誤工費等間接費用難以真正估算。即使判決承擔相應食品安全民事責任的主體賠償相關損失,也不支持受害人主張交通費、律師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導致食品安全受害者維權成本過高,維權收益與付出和支出不成正比,很多食品安全受害者只能忍氣吞聲。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侵權精神賠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但精神損失的計算標準和方法難以確定,侵權人之間也難以達成壹致,導致維權過程中意見不壹,難以真正判決。
第三,民法視角下對我國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議
(壹)完善我國食品立法,舉證責任不明確
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這種並存的歸責原則容易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後舉證責任不清,不利於食品安全責任人的判斷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根據歐美食品安全責任法,壹旦出現因主觀意誌或過失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的實施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消費者而言,由於信息不對等,受害者通常無法證明食品安全缺陷的存在,因此應當立法完善相應的證明,應當將舉證責任放在食品生產者、交易者和銷售者身上。如果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他們就會勝訴。明確食品安全立法中的歸責和舉證制度,有利於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決心。
(二)進壹步完善食品安全處罰制度。
對於食品安全的過錯方,要建立完善的懲罰機制,建立完善的賠償機制,對消費者和受害者進行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賠償。精神賠償數額的確定要有明確的標準和賠償依據,賠償範圍要有所完善。通過實際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處罰賠償的有機結合,對食品安全受害人進行有效賠償,同時給予食品安全責任主體相應的處罰,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敲響警鐘。
先發制人自衛權的國際法研究
是美國的先發制人戰略?9.11?恐怖襲擊後提出的新國家安全戰略源於聯合國提出的集體自衛權理論。先發制人戰略的提出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廣泛爭議,不同國家對此態度不壹,因此先發制人戰略的合法性從未得到國際上的確認。實質上,在國際實踐中,先發制人戰略對國際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各國必須統壹意見,嚴格限制先發制人戰略在實踐中的濫用,明確正當防衛的理論,不得偏離正當防衛的原有制度;在國際社會中,要加強聯合國在集體安全體系中的作用,確保先發制人自衛理論的合法發展,不斷完善先發制人戰略。
美國政府實施先發制人戰略由來已久,國際社會也沒有對其行為做出明確表態。先發制人戰略的概念是防患於未然,在危險來臨或被外國入侵時,提前行使自衛權保護自身權益。它以遏制和威懾為基礎,但也有積極自衛的權利。隨著美國的使用,國際社會許多國家也效仿美國,奉行先發制人戰略,不斷以此理念發動戰爭沖突,對國際社會原有的集體自衛權和國際秩序造成極大沖擊。作者從先發制人戰略的起源和歷史發展分析了其實質概念。本文通過先發制人制度在國際社會的實踐,分析了先發制人自衛權在國際實踐中的矛盾和問題,並提出了壹些看法。
壹、先發制人自衛的含義。
(壹)美國先發制人自衛理論的形成。二戰後為了維護世界和平,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中創造了新的集體安全體系。世界各國都不能隨意動武,每個國家都有自衛權。當國家受到其他國家的侵犯時,可以使用武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前提是必須受到其他國家的侵犯。?先發制人的自衛權?理論來源於《聯合國憲章》第51條,其中規定國家自衛權的行使有壹個前提條件,即只有在國家受到武力攻擊時才能行使自衛權。先發制人自衛權曲解了自衛權的前提,形成了壹套自己的理論。對於自衛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學者們壹直沒有明確的態度。此後,德國、日本和英國也在壹些爭端中使用了這壹制度,聯合國也沒有明確的反對意見。在這壹前提下,美國政府為了強化其國際地位,利用變相自衛理論,隨意發動戰爭,變預防性自衛為預防性戰爭,逐漸形成了先發制人的自衛戰略
美國9.11事件加速了先發制人戰略的形成。9.11事件動搖了整個國際社會的穩定與安全,恐怖主義得到了整個國際社會的認可,改變了國際社會長期以來對恐怖組織的態度。之後,國際社會聲明,每個國家都可以使用武力反擊恐怖組織,保護支持恐怖組織的國家。這是國際社會自衛權的重大進步,也是先發制人戰略被廣泛使用的起源。9.11事件也影響了美國國內安全穩定的秩序。美國政府認為,保守的防禦不如激進的進攻,提前消除危險才能更好地保護國家安全。此後,美國壹直專註於?正當防衛?不斷發動沖突,以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大國地位。布什總統提議的?邪惡軸心?戰略是先發制人戰略的體現,然後布什在西點軍校畢業典禮上發表演講,表示美國會采用?先發制人?策略。2003年3月,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這是先發制人戰略的經典實踐。當聯合國安理會追究美國責任時,美國政府解釋說,伊拉克窩藏了大量武器,並向恐怖分子提供物資,這將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對於這壹解釋,聯合國並沒有明確反對,只是要求美國賠償伊拉克部分損失,這更加堅定了美國實施先發制人戰略的信心。
(2)先發制人自衛的概念。先發制人戰略的內容是什麽?以強大的軍事實力為後盾,以國家核心利益為準繩,以絕對安全為目標,采取先進的進攻性戰略態勢,在恐怖勢力和敵對國家對美國構成實質性威脅之前,將其摧毀。?[1]自衛權的優先購買權不同於傳統的自衛權。在沖突和恐怖組織日益壯大的情況下,傳統自衛權不允許擅自發動戰爭,對行使自衛權的正當性要求越來越高。自衛權的優先購買權也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而出現。根據先發制人戰略,壹個國家發動戰爭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依據。只要有事實證明外部行動會對國家構成威脅,就可以實施先發制人的自衛權,把危險消滅在搖籃裏。它是以國家為中心的自衛權,背離了傳統自衛權的規定。《戰爭與和平》中,先發制人的策略是主戰方,它想用戰爭解決壹切爭端。事實上,先發制人的戰略只是被誤解為發動戰爭的戰略。大國利用先發制人戰略維護自身利益,在國際社會爭取更多利益,實現世界大國地位。先發制人的戰略應該是預防性自衛戰略,而不是預防性戰爭戰略。
第二,先發制人的自衛對國際社會的挑戰
美國人?先發制人?戰略性地利用法律漏洞,規避聯合國規定,有目的地為美國霸權主義服務,淩駕於國際法之上。壹些大國也采取霸權主義來?正當防衛?以隨意侵犯別國主權為借口。可見,先發制人戰略對傳統的自衛權提出了挑戰,對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挑戰。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國家的承認,對國際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具有普遍意義。從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來說,外國必須遵守國際規則,按照國際法的規定行事,不得擅自侵犯別國的主權完整和國家利益。國內國家享有最高主權,有權要求其他國家停止侵犯自己的主權。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每個國家的軍事實力和國情都不壹樣。如果不控制使用武力,國際社會將陷入混亂。然而,美國先發制人戰略的核心是在危險到來之前使用武力消除危險。這可以理解為每個國家都可以想象不存在的危險,從而發動戰爭,達到其他目的。本質上,如果妳用?先發制人?戰略,每個國家都可以隨意發動軍事攻擊。這顯然違反和挑戰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2)濫用國家自衛權。每個國家都有主權,所以每個國家都有維護主權的權利,這是國家自衛權。行使自衛權的目的是自衛,但以自衛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是違反國際法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普通的自衛權已經不能服務於國家安全。如果戰爭開始後必須行使自衛權,那就沒用了。因此,適當放寬對自衛權的限制是合法的,但在實踐中,片面強調預防性自衛是合法的,也會帶來很大的危險。《聯合國憲章》也明確規定,為行使自衛權而采取的措施必須立即向安理會報告,這些措施不影響安理會維護和恢復和平的總體責任。然而,以美國為首的壹些大國卻利用它來謀取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先發制人?策略,私自擴大自衛權的使用範圍,搶先行使自衛權嚴重超出自衛範圍,濫用國家自衛權,給國際社會帶來嚴重影響。
⑶破壞聯合國的集體安全體系。聯合國集體安全機制
體系,也稱集體安全,是許多國家對國家安全和國際和平的集體相互保證。在集體安全的保障下,侵略者對集體安全體系中任何壹個國家的攻擊,都被視為對所有國家的侵犯。二戰後,戰爭在人們心中留下了陰影。為了維護世界和平,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中規定了集體安全制度,成員國國家不能私自發動戰爭。聯合國集體安全體系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以及制止非法活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人?先發制人?不經聯合國同意實施戰略,私自行使自衛權,對他國動武。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早已被遺忘,其他國家也很難威脅美國並限制其行為,這給聯合國的集體安全體系帶來了巨大的損害。
第三,國際法框架下確立先發制人自衛權的法律發展與完善
(1)明確?先發制人的自衛權?理論。先發制人自衛權理論來源於國家自衛,是對自衛權的擴展解釋。有學者認為,自衛權是壹項自然權利,每個國家都可以自主使用,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加以限制,自衛權也可以成為發動戰爭的武器。因此,實施?先發制人的自衛權?它必須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批準。?先發制人的自衛權?在美國手裏是非法的,但在國際實踐中有必要適用。這個問題取決於事實。如果壹個國家真的要面臨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先發制人的自衛權是避免嚴重威脅的唯壹途徑。[2]在現代敵對狀態條件下,壹個國家總是等待武力攻擊開始後才行使自衛權,這是極不合理的。從以上觀點可以得出結論,先發制人的自衛權並不總是危害國際社會,而是應該明確規範其理論,為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社會的安全體系服務。
(B)向世貿組織學習實施保障措施的行使條件。WTO保障措施實施的行使條件是指壹成員只能在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並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才能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國家自衛權與此類似,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或危險來臨時,可以行使自衛權保護國家的主權完整。WTO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與國家自衛權類似,只不過壹個是經貿問題,壹個是國際安全問題,但這並不妨礙先發制人自衛權的模仿。危險有兩種狀態:壹種是來了,另壹種是來了。如果這兩種威脅都成為現實,損失將非常巨大。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合理防範這兩類危險?只不過行使自衛權與在經貿領域采取保障措施類似,只是國際安全領域的措施與國家自衛權和先發制人自衛權有所區別。關於國家自衛權,國際社會會同意行使正當的自衛權,盡可能地消除危險或者將損失降到最低。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對先發制人的自衛權進行限制,因為未來的危險應該得到壹定程度的預防,但應該謹慎行使,避免濫用先發制人的自衛權對他國造成傷害。因此,先發制人的自衛權是可以使用的,有利於國際社會的穩定,但必須受到監督。
(3)聯合國建立了相關程序來限制先發制人的自衛權。隨著先發制人戰略的不斷使用,國際秩序出現嚴重動蕩,對國際社會產生全球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和完善先發制人的策略?基於事實,大多數國家認為有必要加強聯合國的作用並建立相關的聯合國保護程序,加強聯合國和安理會的作用,加強安理會的國際話語權,加強其在維護國際和平方面的權威,從而限制先發制人的自衛權。正如我國明確提出的?互信互利平等合作?新八字安全觀主張加強聯合國的作用;德國總理也明確表示,必須加強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壹些主張使用先發制人戰略的國家也主張加強聯合國的作用。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也指出,國際事務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處理,必須遵守規則,以維護世界和平。壹些聯盟和國家集團對先發制人自衛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都強調聯合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