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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離職流程未被批準的問題?

指出如何解決離職流程未獲批準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如果公司不批準辭職報告,員工可以詢問原因;如果員工的申請不符合要求,員工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改正;如果規定了員工申請復核,員工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與公司解除合同。

壹、員工未經批準離職怎麽辦?

1.如果提出辭職申請,是員工向公司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不是單方面的,所以公司有權不同意辭職申請。

2.如果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申請人也可以在30天後離開原單位。單位未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3.特別提醒:員工要特別註意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辭職信,比如用EMS寄。

4.違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個人辭職的後果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30日書面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妳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剛遞交了辭職信就走了。這個時候妳就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聘妳所產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