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項目1至1
有第三項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
項目4至
有第七項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在地下、內河、領海等地發現文物隱匿不報的;
(二)刻字業公章違反管理限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壞公共場所的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私自移動道路標誌、交通標誌的;
(五)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妳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令人不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