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樣品作為產品宣傳展示時,買家可以對產品的整體特征有非常清晰的概念和了解。通常,在使用樣本表達式時,會配有文字或圖形描述。
同時,用於展示的樣品質量可能與實際交易的貨物質量有差異,買方不能依據樣品質量要求生產商或銷售商承擔責任。
(2)如果在交易中將樣品的質量作為貨物的交貨標準,賣方應承擔交貨質量必須與樣品壹致的責任。如果交付的貨物質量與樣品不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按照樣品標準承擔責任。
憑樣交易是在商品質量復雜,描述非常困難的情況下達成的簡單協議:憑樣交易確實很容易,所以現實中經常使用這種模式。
然而,完全按照樣品標準交貨並不常見。協議貨物的所有標準都和樣品完全壹樣,實際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通常以樣品標準作為付款依據,只有樣品標準才作為商品某壹方面的質量依據,如顏色、款式等。如果廠家生產的商品質量不完全壹樣,為了簡單起見,就不應該采用這種付款方式。
實踐中采用憑樣付款,應在合同中註明“質量與樣品大致相同”。
樣品的出售僅適用於標的物品種的出售。為了保證產品質量,降低交易風險,樣品交易通過看樣、拿樣幫助買家找到最可靠的貨源。為了檢驗銷售的標的物是否與樣品質量相同,當事人應當將樣品封存,以備核查。同時,賣方應說明樣品的質量。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應當與樣品質量相同,這是憑樣品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基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