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帶兒子去旅行,認識了壹個女生,看著挺好的。後來,我們留下了聯系方式。
交往壹年後,她問我願不願意嫁給我。我告訴她:妳當時也看到了,我有個那麽大的兒子。妳不介意做後媽嗎?
她告訴我,她不介意,只要我們是真心相愛,我們結婚與否都沒關系。當時我被她的真誠感動了,覺得我是個大男人。這些年撫養孩子不容易。她畢竟不是女人,帶孩子多多少少會有些粗心。如果我給孩子再找壹個後媽,也許他的生活會好壹點,不會像我帶他來的時候那麽坎坷。
其次,我心裏想,我對她感覺挺好的,我覺得這個女生是個能過日子的人,適合結婚。
所以我決定把這個女孩娶回家,我想再婚。我是個急性子的人,決定的事壹定要做,從來不會考慮有沒有對別人做過什麽承諾。所以,我壹打算和她結婚,就去了她的城市,和她家壹起做了嫁妝。畢竟她是第壹次結婚,婚禮還是要舉行的。
我再婚的前壹天晚上,我前妻來我們家接我兒子。我當時不明白她怎麽能在我再婚的前壹天晚上接我兒子!
我告訴她:我有孩子的撫養權,妳沒有資格把孩子帶走。沒想到,前妻笑著把離婚協議書放在我面前。
是壹家律師事務所公平的,上面寫著如果孩子十年內未成年,我再婚,前妻有權把孩子帶走。看到這篇文章,我徹底蒙了。壹方面我是個孩子,另壹方面我也有壹些喜歡的人。我該如何選擇?經過壹夜的掙紮,我終於決定取消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