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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驗收標準

退耕還林驗收標準

《土地復墾條例》(2020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3月5日施行)。第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負責下列損毀土地的復墾: (壹)因露天采礦、燒磚、挖砂、取土等地表開挖損毀的土地;(二)地下開采造成的土地;(三)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占用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損毀土地的。”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規劃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受理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