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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失業人員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這壹規定有兩層含義。壹是失業人員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也就是說,無論按照以前累計繳費年限確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否已滿,以前的繳費時間不再累計,而是按照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二是可保留前次失業應已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對應的權益,可與再次失業時按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

例如,A繳納失業保險滿7年後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而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滿5個月,工作滿2年後重新就業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即按照繳費時間滿2年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但如果前次失業本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13個月,合並計算為25個月,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