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合同系列的調整範圍是什麽?
根據《民法》,合同調整由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二,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不存在服從和服從的關系。即使雙方在其他方面存在不平等關系(如行政管理關系),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處於平等地位。
2.自願原則
合同當事人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當事人、合同形式和合同內容的自由,有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擁有公權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乃至國家機關不得非法幹涉。
3、公平原則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用公平的理念來調整。
4、誠信原則
在不動產活動中,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保證各方都能獲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通過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5、合法性原則
合同的內容應該合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民法典合同的調整範圍是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