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第四條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予以轉業安置:
(壹)現役10年;
(二)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的;
(三)在服現役期間,因戰或因工致殘被評為二等或三等傷殘的;
(四)服現役不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且本人自願轉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