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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構成了校園欺淩?

法律分析: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財產,程度較輕,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論。

法律依據:根據《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被欺淩者實施欺淩行為給被欺淩者造成輕微的身體和心理痛苦,其行為不違法。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輕微的壹般欺淩事件: (壹)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二)侮辱其人格,情節較輕的;(三)損壞他人財產,價值較低的;(4)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論。欺淩者的欺淩行為尚未觸犯法律並對被欺淩者造成明顯的身心傷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較為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壹)拳打腳踢、掌摑、推搡絆倒、拉扯頭發等身體攻擊行為。在被欺負的人身上;(二)捏造事實誹謗被欺淩者的;(3)利用社交媒體上的圖像貶低或侮辱被欺淩者的人格;(四)強行脫去被欺淩者的衣服;(五)勒索被欺負人財物的;(六)其他情節較為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欺淩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壹)經學校教育後再次欺淩的;(2)在社交媒體上上傳受欺負者的圖像;(三)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但不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四)有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但依法不予處罰的;(五)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者毆打被欺負人的;(六)多次強行脫掉被欺淩者的衣服;(七)多次勒索欺淩者財物的;(八)其他堅持教學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