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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官和助理檢察官這兩個工作有什麽區別?

助理法官和助理檢察官這兩個工作有什麽區別?

1.法院的收入也比較有競爭力,檢察院的競爭壓力比較小。如果是法官助理,要接觸的案件類型比較多;如果是助理檢察官,主要案件是刑事案件。檢察官社會地位高,是否外出辦案。取決於哪個部門,自偵部門(反貪檢)出去辦案,經常加班。在工作實踐中,他們需要具有類似警察偵察技能的人。相對來說,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不是很高。如果妳認為妳為人處事靈活,妳會在這兩個部門得到發展。

如果打算辭去律師工作,打官司更有利於職業發展。再加上司法部門和檢察部門實行了崗位制,收入也沒有以前那麽容易了。即使不辭職,專心工作,受崗位限制,但從勞動強度來看,反貪廉政分離以來,檢察院主要保留了批捕和公訴。勞動強度相對較小,案件性質也決定了助理主要接觸刑事案件。近年來,社會形勢相對穩定,刑事案件數量基本穩定。另壹方面,除了刑事案件,還有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執法案件。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導致案件呈爆發式增長,案多案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法院的勞動強度比檢察院高。從職業發展的角度來說,如上所述,法院可以更全面地學習東西,檢驗水平,而檢察院的法律適用範圍相對狹窄。

3.其實這個法官助理是專門做日常工作的,壹般是事業編制,工資和法官差別不大。但他無權運用法律知識對法律實體問題做出判斷,只能機械地執行。比如外出傳喚、外出封存、外出查詢存款或電話記錄、做簡短筆記、打印復印、整理卷宗、給法官寫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