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裁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怎麽辦?
仲裁裁決不能達成多數意見的,由首席仲裁員的意見決定。仲裁庭壹般由三人組成,即壹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如有分歧,壹般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如果兩名仲裁員同意,但首席仲裁員的意見與兩名仲裁員的意見不壹致,則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此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決定,並如實記錄兩名仲裁員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第三十九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作出裁決的期限(六)仲裁庭不能達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並可以附在裁決書中,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五十壹條: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首席仲裁員應當組織仲裁庭進行評議,裁決應當根據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仲裁裁決的類型
先裁決。預先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仲裁程序中已經查明的某些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爭議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這部分先行作出裁決。
2.最終裁決。終局裁決是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仲裁中的所有爭議事項作出的最終判決。
缺席判決。缺席裁決是指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經書面通知後擅自退庭的,作出的裁決。
壹致裁決。壹致裁決。協商壹致裁決是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既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具體事項需要嚴格依據仲裁的具體原因和相關矛盾事項來確定,尤其是不同仲裁事項所確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進行法律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