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粵財采購[2021]8號),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能分工
第壹條成立本單位政府采購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中心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財務的副主任擔任,成員由綜合部相關工作人員組成。研究並決定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確定綜合部門為本單位政府采購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評審實施歸口管理。明確了辦公室工作人員是政府采購的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的溝通、協調、聯絡和電子化門店運營。
第二條綜合部負責審核采購需求和采購文件,確定采購方式,組織實施采購業務,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組織人員進行采購驗收,確保不用人,不用人。
第三章實施政府采購政策
第壹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包括保護環境(包括綠色采購、節能節水產品、環境標誌產品等)。)、支援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包括監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企業)發展。
第二條建立政府采購政策執行責任機制,在預算編制、績效管理、需求制定、模式選擇、項目評估、合同訂立、合同執行等環節做好政府采購政策執行工作。
第三條采購意向的披露時間應盡可能早,原則上不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天。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時,應當註明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算單位應當明確采購信息發布責任,確保采購意向公開不遺漏、不拖延。未公開采購意向的采購項目,不得開展後續采購活動。
第四章采購範圍和要求
第壹條納入財政資金範疇、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進行政府采購。
第二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條采購人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供應商的賄賂,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采購人不得與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或者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采購過程
第壹條各部門根據自身工作需要提出采購申請。采購申請應說明采購原因、采購內容規格、采購預算金額等采購相關事項,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綜合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確認,主要負責人批準,簽字確認,交辦公室采購員匯總。
第二條電子商店直購流程:物資采購承辦人根據物資需求審批表或審批單在電子商店下單生成訂單→供應商接單並打印訂單和電子商店供貨合同→合同郵寄或送達采購單位簽訂合同→供應商打印貨物清單並發貨→采購單位收貨、填寫驗收單並簽字蓋章(數量、型號、質量等。)→驗收合格後,供應商打印發票郵寄或送貨→采購單位按合同支付貨款完成結算。
第三條綜合部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收集、整理完整的項目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采購員應妥善保管、整理、歸檔采購員辦理采購業務中形成的審批單、資料等采購記錄。綜合部和采購員應確保采購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擅自銷毀。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壹條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快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專職政府采購人員應熟悉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雲平臺的相關操作,並加強本單位賬號和角色權限管理。嚴禁將本單位賬號轉讓給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操作。
第二條建立健全采購檔案的歸檔、保存、檢索和銷毀制度。將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決策意見、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審材料、采購合同、驗收文件等材料(包括音像資料)納入本單位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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