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西公安機關禁酒暫行規定》。
第壹條廣西公安機關公務接待活動中不得飲酒。
第二條廣西公安機關警察工作日中午不得飲酒。
第三條廣西公安機關警察在執勤、執法和待命期間不得飲酒。
第四條外事接待、外國公務接待等活動,以及本規定未包括的情況,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參加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或在公安機關實習的廣西公安機關的警察(包括行業公安民警和現役公安官兵)、警輔和警工、廣西警察學院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公安院校學生。本規定所稱內部,是指廣西公安機關之間的單位和部門。
第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依據《中國市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政紀處分。
第七條對執行本規定失職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依據《中國問責條例》追究失職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駐公安廳紀檢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11 10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