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是我國金融的四大支柱之壹,是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來源,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由於近兩年信托公司產品頻頻爆款,信托公司產生的不良資產激增;為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2021年4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規定並推進信托公司與信保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等專業機構合作處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資產和信托風險資產。考慮到不良資產行業已經市場化並形成完善的產業鏈,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破產隔離等特點,積極參與不良資產行業;壹方面可以處置自己的不良資產,另壹方面可以通過投資不良資產獲利。
要全面了解信托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模式,首先要了解信托產品的種類,然後明確了解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地位,最後分析信托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模式。
二、正文
(壹)信托產品簡介
信托產品具有所有權和權益權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性和連續性四個突出特點,這也是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壹大優勢。目前信托產品正在相關監管部門的推動下轉型。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幾款市面上常見的信托產品,讓大家對信托產品有壹個大致的了解。
2016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首次提出八大信托產品,包括:債權信托、股權信托、標準信托、同業信托、財產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慈善信托、交易信托。楊家才說:“這八種業務分類是根據資金的用途,同時考慮到資金的來源。業務分類從使用方式上劃分,註重委托資產的方向,最終形成明確的制度安排,統壹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這八項業務都屬於資金信托,即信托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資金設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支付信托收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財產。資金信托應為自利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為同壹人。
產權信托與資金信托相對,不同於資金信托直接將資金交給信托公司。物權信托是以特定財產或物權(主要指非資本財產)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關系;受托人以財產形成的收益或權益作為信托回報的來源。
(2)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地位
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行業最大的優勢是可以綜合運用產權信托和資金信托,提供“服務+金融”的模式。
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信托公司有不同的介入方式,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信托公司在價值發現階段可以收購和轉讓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在價值實現階段也可以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
同時,鑒於信托制度的所有權和權益權分離、獨立性和有限責任性,信托機構在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上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通過信托受益權實現財產權、債權和股權之間的相互轉化,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信托公司可以整合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處置方式更加多元化。考慮到《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推動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的下發,信托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互動將不斷增強。綜合分析,在不良資產處置中,信托機構應重點培育四大核心能力:交易結構安排能力、資金融通能力、投資能力和資產處置能力;力爭更深入地參與不良資產投資的價值發現和資產處置。
目前信托公司參與不良資產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實力和經驗欠缺,無法匹配現有信托產品投資者的偏好,短期內仍需依靠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務商的專業技術和渠道。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業務定位是以對外合作和參股為主,自主開發能力並將其培育為戰略業務需要長期考慮。
(三)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
從信托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度和規範性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基本模式,下面將逐壹介紹。
1.不良資產直接轉移的不同模式
不良資產直接轉讓的不同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起設立信托計劃,由商業銀行理財資金認購,用募集資金購買不良資產包,幫助商業銀行實現不良資產表外變現。通過信托持有,可以實現資產出售後的會計報表,提高銀行不良資產率等指標,同時通過“以時間換空間”,將不良資產轉化為優質資產或減少未來直接處置損失,以獲取更多利益。
2.不良資產收益權的不同轉讓模式。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收益權。2016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通知》首次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進行了規定,規定了相關備案方式、申報產品和登記交易,並規定其監管機構為銀登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根據中國銀監會2065438+2006年4月發布的《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通知》及銀登中心與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相關的系列業務規則,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設立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銀行持有的不良資產包收益權。銀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記、備案審核、流通服務、信息披露、市場監測等綜合服務。,以期通過規範資產流轉和統壹登記管理,防範風險被掩蓋和監管套利,部分解決銀行會計報表需要,調整優化不良貸款余額、比例和撥備覆蓋率。
3.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將信貸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並以該財產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類型之壹,但不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存在資產定價難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問題。2005-2008年,我國開始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先後推出了四個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重點是資產管理公司。2008年後,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工作暫停;直到2016年,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恢復,發行金額逐年增加。
與上壹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種類更多,從原來的公司貸款、企業貸款擴展到小微貸款、房貸、個人房貸等零售業務貸款資產。為解決不良資產證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資者認可度低等問題,2016發布的《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專門對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環節、存續期、重大事項等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如果說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類似於在銀行間證券市場發行的公募基金,那麽不良資產收益權的轉讓則更像相應的私募產品。轉讓既可以引入結構化發行的分層設計,也可以通過扁平化的方式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轉讓。由於兩者性質不同,監管機構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監管也不同。
4.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模式
在當前不良資產壹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供需兩旺的市場環境下,不良資產主動投資管理的機會越來越多。信托公司可以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探索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購買部分市場化不良資產,通過訴訟保全、債務重組、債權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或者通過債轉股、資產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貸聯動等方式整合不良資產價值。
在實踐中,可以根據不同資產包的特點和合作機構的需求,靈活選擇和組合不同的業務模式。
第三,總結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信托業務與不良資產投資仍有區別。信托投融資側重於交易對手的主要信用狀況,或信用評級。信托業務壹般要求交易對手主體信用強,也提供強增信、強抵押;不良資產投資首先關註底層資產的價值,然後分析風險,深挖價值,再通過各種處置手段實現增值,最後退出。此外,還有不同的投資思路。
在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中,銀行體系的安全關系到整個經濟社會的穩定。雖然信托以多種方式靈活參與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但參與程度仍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的極大制約,相關法律法規仍需進壹步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促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
壹是探索多種模式處置信托業風險資產,包括:直接將資產轉讓給專業機構;將資產轉移至特殊目的載體;委托專業機構處置資產;信托擔保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購;其他合作方式。其中,在委托專業機構處置資產方面,信托公司委托專業機構提供與風險資產管理和處置相關的服務,如日常債權管理、債務償還、債務重組等。,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優勢,在資產前期進行風險處置,提高處置效率,實現風險處置的超前性。對於信托擔保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購,文件指出,信托擔保基金公司收購信托業風險資產,委托信托公司代為管理和處置,以緩解信托公司的流動性壓力,幫助其化解風險資產。第二,構建信托業風險資產處置的市場化機制,包括加強資產估值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明確損失分擔機制,增強損失補償能力。第三,規範信托業風險資產轉讓,包括明確基礎資產範圍、有效化解行業風險、堅持合法合規展業、規範各方核算、發揮註冊平臺作用、加強信貸集中度管理等。第四,嚴格壓實各方責任,包括信托公司的主體責任,落實其他主體的協同責任,強化各級監管責任。
《信托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為委托人合法所有。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