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監測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處理;
(3)負責征收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汙費和汙水水費;
(四)負責海洋和生態損害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五)負責海洋和生態損害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6)參與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條
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第二,監察機關有哪些權力?
1,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道德操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監察機關查處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
3.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4.根據授權,派出的監察機構依法對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