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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