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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個基本特征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刑法的特點是:

1,調整對象的特異性(specificity)

2.刑事制裁的嚴厲程度。

3.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4.刑法的互補性和保障性。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壹.刑事案件的要素

1,犯罪的時間要素

2.犯罪空間的要素

3.案件所涉人員的要素

4.與案件有關的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要素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權形式。

2.大多數案件都有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的因果關系復雜多樣。

4.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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