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兵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助兵役機關做好征兵工作。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宣傳兵役法規,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鼓勵和支持適齡公民積極應征入伍,形成光榮參軍的社會風尚。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為集中兵役登記時間。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兵役登記15前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第六條本省常住戶口在當年12+31之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武部進行兵役登記。應屆高中畢業生(含具有同等高中學歷的學校)年滿17周歲的,也可自願或根據需要前往兵役登記。其他人可能不會代表他們註冊。
兵役登記,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畢業前可由縣級兵役機關實施,有關學校應積極配合。第七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或者縣級兵役機關應當對參加兵役登記的公民進行體格檢查、病史調查和初步政治文化審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其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和禁止服兵役,並在戶口簿上用統壹標誌註明。第八條兵役機關確定的鄉(鎮)人民武裝部、街道人民武裝部、企業人民武裝部,按照均衡負擔、擇優錄取的原則, 在應當服兵役的公民中,按照本級和本單位上年度應征人數或者上級預征人數的壹定比例確定預征對象,報縣級兵役機關批準。 第九條預征對象確定後,由縣級兵役機關出具預征通知書,註明預定體檢時間。預征對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當地兵役機關組織的體檢。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錄取並經兵役機關批準的除外。第十條應征公民在接受有關體檢和體格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逃避體檢,不得弄虛作假。第十壹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對於調(遷)住不滿半年、外出半年以上、居住在土地界線交界處以及有其他需要審查的問題的公民,也應當組織聯審。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公民及其親屬的政治表現和有關情況,並根據需要出具證明材料。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的適齡男性公民辦理入學、就業、錄用公務員、勞務輸出、申請出境、營業執照等手續時,應當查驗其兵役登記情況,未進行兵役登記的,不予辦理。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應征入伍或者在體格檢查中弄虛作假,經教育不改的,給予下列處罰:
(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務員的,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開除公職直至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3)屬於城鎮待業青年和農村青年的,取消高考資格,不錄用為合同制工人,不錄用為公務員,不發給營業執照,不辦理營業執照,三年內不分宅基地;
(四)要求出境的,3年內不得辦理出境手續。
除上述處罰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兵役機關還可處以當地優待金3至5倍的罰款。
解除隔離期間,擅自逃離部隊或者欺騙部隊返回的,從重處罰。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的公民,由縣級兵役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對阻撓服兵役的公民,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