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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的定義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是法律之外的另壹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壹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

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工作人員就像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橋梁。因此,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對來訪人員熱情、禮貌、文明,耐心傾聽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不得輕視或忽視來訪人員的言行;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回答問題,不許願,不亂說。

信訪工作應當保密,不應公開的材料不得泄露或者隨意擴散,已被舉報或者控告的信訪事項不得轉送被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對信訪材料要嚴格管理,各類批示、信訪工作文書、信訪登記簿、報告等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散發。

相關規定

根據《信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信訪人壹般應當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進行投訴。投訴時還應寫明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根據《信訪條例》第16、18條的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並提交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以走訪形式提出聯名信訪的,推選代表不超過五人。

制定《信訪條例》是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信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