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工作人員就像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橋梁。因此,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對來訪人員熱情、禮貌、文明,耐心傾聽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不得輕視或忽視來訪人員的言行;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回答問題,不許願,不亂說。
信訪工作應當保密,不應公開的材料不得泄露或者隨意擴散,已被舉報或者控告的信訪事項不得轉送被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對信訪材料要嚴格管理,各類批示、信訪工作文書、信訪登記簿、報告等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散發。
相關規定
根據《信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信訪人壹般應當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進行投訴。投訴時還應寫明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根據《信訪條例》第16、18條的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並提交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以走訪形式提出聯名信訪的,推選代表不超過五人。
制定《信訪條例》是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信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