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社會工作培訓教育方面,美國社會工作學院協會成立於1919,社會工作教育最低課程頒布於1932。此後,協會陸續制定了壹些重要的教育政策,重新定義了社會工作的基礎知識。
首先,社會工作是政府職能的延伸
1947期間,聯合國調查各國社會工作教育概況時,收到了33個國家對社會工作的33種不同定義。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國家的背景差異和對社會工作的不同理解。中國當代社會研究中心理事長田森認為,社會工作是:?壹門研究如何幫助他人,如何保護所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科學。?有人認為社會工作是壹種以助人為目的,運用各種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解決社會問題的專業化職業,是保證現代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制度。65438+60年代以來,社會工作壹直關註弱勢群體,著力解決社會問題。這就決定了社會工作和政府職能有相似之處。
今天,社會工作已經發展成為壹種基於價值觀和實踐的幫助他人和幫助自己的專業活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5月頒布了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社會工作首次被列入我國職業標準目錄。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定義是: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運用個案、團體、社區、行政等專業方法,幫助機構和他人發展潛能、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公正的社會服務人員。因此,這種職業活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協調社會關系。
政府的行政職能是相對穩定的,但職能的內涵和外延會隨著任務和要求的變化而變化,職能的內容、行使方式和管理方式也要隨著形勢、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的變化而有所不同。無論政府職能如何轉變,社會管理都不可或缺。在政府的社會管理無法深入的地方,社會工作作為政府職能的自發補充。我們要建立壹個高效率的小政府,壹些社會問題應該在政府的指導下由社會自己解決。
廣東省深圳市社會科學院於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5日提交CPPCC四屆二次常委會審議。關於什麽?十壹五規劃?期間深圳社會事業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報告?建議深圳取消街道辦事處,強化社區自治功能,培育發展社區服務實體、中介組織和專業社工機構。行政事務交還區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化職能交給社區,公益服務工作交給專業的社區工作者。這份報告充分表明,在新時期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工作將成為政府職能的延伸。
二,社會工作的倫理基礎
社會工作的社會基礎是契約社會。
現代契約政府的理論源頭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觀念:佩裏克萊斯所說的修昔底德。我們服從法律本身,尤其是那些保護被壓迫者的法律,那些不是用文字寫出來的,卻違反了連公認的恥辱的法律?,這裏所謂的?法律本身?、?不是用文字寫的?什麽事?法律?其實指的是自然規律。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將自然法等同於上帝。正如保羅所說,所有的力量都來自上帝。奧古斯丁神學的特點是上帝?神律?,即自然法,與人為法的對抗。而阿奎那則認為,人類從上帝那裏獲得的神聖理性及其永恒的法則是自然法則。這樣,自然法將與人類理性統壹起來。人類是理性的,能夠自覺接受上帝的指引和管轄,也就是能夠認可自然規律,所以有條件承擔道德責任,履行道德義務。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近代自然法概念的前身。現代法學流派眾多,但大多信奉理性的力量,關註個人或社會,強調權利和義務。約翰?洛克的概念基本上代表了現代自然法學理論的主流觀點:自然法以人的理性為基礎,確認和保護人的自然權利。侵犯人類的自然權利就是違反自然法,每個人都有合法的權利去制止和懲罰這種違反自然法的行為。他們主張?天賦人權?主張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自然法學派直接產生了法國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拿破侖法典,奧地利民法典1811,德國民法典1896,瑞士民法典1907。現代契約政府是基於對自然法的理解。
18世紀,盧梭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後,根據社會契約的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憲法。根據社會契約理論,政府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權利而放棄部分權利,交給政府的人。因此,個人的權利是政府的義務。關註弱勢群體,保護每個個體的生存權,自然應該成為政府職能的壹部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工作可能成為政府職能的延伸。
盧梭堅信自由的人民是共和制度的唯壹基礎。當政府掌握了人民讓渡的權利,就要保證政府不會濫用這些權利,不會淩駕於人民之上,利用人民自願賦予的權力實施暴政,剝奪人民的其他權利。這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盧梭說:國家的制度越好,在公民的精神中,公共事務對私人事務就越重要。?盧梭也說過,壹旦有人對國家大事說?這跟我有什麽關系?這個國家可以說是失傳了。因此,只有自由的公民才是社會契約成立和合法的前提。因為契約,人成為公民。自由的公民不僅要保護和捍衛自己的權利,還要對他人的權利和社會負責。這壹責任體現在捍衛人權上。如果壹個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和權利,那麽他就無法保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對人權的消極辯護。從積極意義上說,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以積極主動的方式積極捍衛所有人的自由和權利。這樣,社會工作就有了倫理基礎和價值基礎。對弱勢群體的救助體現了對他人自由和生存權的捍衛。
在基督教傳統中,對人的愛是出於對上帝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按照現代自然主義的觀點,理性、上帝和自然權利是統壹的,那麽無論是從基督教倫理框架下的博愛角度,還是從功利主義框架下的權利義務角度,社會工作都是在理性的基礎上體現自然規律和公民的義務責任。
第三,社會工作是壹種市場化的倫理行為
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作為壹種職業也是社會分工的結果。在社會高度分工的市場經濟下,社會工作不僅是壹種倫理行為,也是壹種市場行為。
中國的王朝政府是倫理型政府,政府的唯壹代表——皇帝扮演著父母的角色,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也扮演著父母的角色。社會行為發生在家庭之間,家庭和個人因為各種親屬關系同時屬於不同的家庭。比如壹個男人因為兄弟的姻親關系,可以是甲家的孫子,乙家的女婿,丙家的親戚。甚至乞丐、搬運工或鹽商等群體,由於共同的境遇、共同的生活資料或共同的經濟往來而凸顯出來,首先屬於某壹個家族,以家族化的方式自發形成群體、幫派。因為倫理的含義在西方倫理的概念引入後得到了擴展,壹個以家庭倫理為特征的社會可以稱為倫理社會。
中國古代沒有獨立的社會工作。大家庭或修道院也有類似社工的慈善活動,但其本質是單壹的意外救助。至於像農村社區這樣的組織,他們只是互相幫助。在壹個道德社會中,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家庭成員負責,而且主要是對他們負責。對弱勢個人的幫助和社會福利事務是在家庭內部以合乎道德的方式進行的,因此不可能產生特殊的社會工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家庭對個人的倫理責任被國家對個人的倫理責任所取代,所以本質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仍然是倫理社會。政府承擔了所有的義務和責任。所以不會有專門的社工。
在倫理社會中,每個個體都對家庭或集體負有責任和義務,並不對其他個體的自由和權利負責。理論上講,倫理社會沒有弱者,因為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都屬於家庭或集體,所以都是壹樣的。就像壹個家庭會盡力保證每壹個成員都會有溫飽,每壹個成員都要為家庭承擔責任,而這種責任並不會因為個人能力的差異而改變。每個人只需要做到最好,做到最好。個人和集體是絕對統壹的。
但這只是理論上的情況。個體之間的差異和沖突並不像理論上那樣容易被忽視和消除。這種差異和沖突最終會導致特殊意誌和普遍意誌的對立,出現集體和群眾的分離。
市場經濟體系假定壹個獨立於政府的平等和自由的個人。因為市場經濟的運行首先承認個人對財產的支配權,然後承認個人需求的交換和流通,最後以稅收的形式明確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經濟生活的有效運行需要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和義務。這樣,社會工作誕生的條件就滿足了,道德行為就可以買賣了。社會工作應運而生。
只有在契約社會中,自由公民作為社會契約的基礎,才有對其他個人自由和權利的責任;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責任和義務才能以分工的方式成為職業。因此,社會工作是壹種市場化的倫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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