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評估授予警銜的標準
(1)“德才表現”是指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聯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知識程度、敬業精神、實際工作能力和執法水平等方面的表現。
“現任職務”是指由主管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正式任命的職務,而不是臨時任命或臨時代理任命的職務。
“現職時間”是指從主管部門正式發出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的現職時間。連續擔任同壹級別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十二個月就是壹年。
(二)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等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可按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評定授予警察專業技術職稱。其中,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原則上按照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低於按專業技術職務授予的,也可以按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鑒於目前國家機關沒有從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在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不論有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均先按行政職務等級授予警銜。關於按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察職稱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三)有關部門在執行授予警銜評定標準中遇到特殊問題,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公安部研究協調,或報國務院批準後處理。
(四)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在警銜範圍內對某警銜給予高等級評定的,應當嚴格控制,並按照審批權限另行報批。
擴展數據:
評估授予警銜的範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隸屬於人民警察建制且在職的人民警察。任何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得實行警銜制度。
評定和授予警銜的人員是:
各級公安部門(含公安部門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部門設立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以及從事指揮決策、監管保障、專業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警銜評定獎勵範圍內的人員,因職務未定、出國留學深造、病休兩年以上、未能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等特定情形,應當暫停使用警銜。
用工人代替警察的,在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評定授予警察警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