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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密碼工作條例

法律分析: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區機關保密工作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二、辦公室設專職保密員,其他部門設兼職保密員,負責各部門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人員具體負責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制品等)的日常管理。)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執行保密制度,認真做好保密宣傳工作,杜絕泄密事件,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第三,堅持機密文件只分發給組織,不分發給個人的原則。文件的收發由辦公室指定的保密人員管理,嚴格遵守文件管理規定,確保安全。

四、打字員應加強對秘密文件資料的管理,不宜公開的文件資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讓無關人員閱讀、打印和校對校樣,油印廢紙應及時銷毀。

五、為保證機密文件能及時閱看,提高工作效率,送有關領導(部門)閱看的文件,應抓緊時間閱看,離開辦公室應將機密文件交還保密管理員,防止文件泄密和丟失。

六、機密文件不得拿出辦公室閱讀,也不得隨意拿出文件夾留存。嚴禁將秘密文件和資料印刷或復制到社會上的營業場所。

七、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不準翻印,也不準擴大閱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