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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槍的四大安全原則是什麽?

1.將所有槍支視為已上膛和已上膛。

2.除非妳決定開槍,否則不要把手指放在扳機上。

3.永遠不要把槍對準妳不希望擊中的人或物。

4.如有疑問(關於開槍的後果),千萬不要開槍。

擴展數據:

使用警用武器的要求:

人民警察發現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情況緊急,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或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迫切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警衛、看門狗等物體和目標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罪犯和服刑人員聚眾鬧事、暴動、殺人或者逃跑的;

(十二)搶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物、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不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壹)發現犯罪行為人是孕婦、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非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

第十壹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壹)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喪失繼續犯罪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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