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生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良好;
3.年齡18以上35以下(1984年5月至2002年5月期間出生);8號崗位(中級會計師以上)年齡放寬至45周歲(0974年5月至2002年5月期間出生的65438+);
4.身體健康,體型良好,無明顯疾病特征,無影響面部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色盲異常,無紋身,無身體機能障礙等。,並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關於明確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體能測評和體檢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公通〔2017〕30號)的要求;
5.現役輔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6.願意從事公安工作,具有吃苦耐勞、連續作戰的事業心,能夠參加24小時值班,能夠保守工作秘密,服從組織安排。
法律依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輔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滿18周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報考文職輔警的,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崗位要求的職業資格或者特殊技能。對特警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輔警:
(壹)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明的;
(二)被行政拘留、勞教、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的;
(四)因違反公安機關規定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察輔助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