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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海灘土地使用的規定

國家對灘塗用地的規定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在征收實踐中,現有法律對海域灘塗補償沒有強有力的操作性規定,僅涉及原則性規定。目前涉及漁業征收的法律主要有兩部,第壹部是漁業法,第二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第十四條僅規定,國家進行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塗,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僅在第30條提出保護漁業資源等非建設性意見。兩部法律對海塗征收補償的細節、標準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在實踐中出現爭議,基本會處於無法遵循的現實狀態。長此以往,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中的自由權力越來越大,更容易對漁民和用海者造成損害。

該村河灘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由法律確定由包括村民委員會在內的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海灘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占用河灘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要記住,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能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三百二十九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水域灘塗使用權和養殖、捕撈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