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司法活動中,人民法院還存在不同程度的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的問題。壹是部分法官重實體輕程序,不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二是不善於把服務大局與依法審理案件有機結合起來,按案辦案,忽視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壹,顧此失彼,效果不好。有時候正確的裁判群眾接受不了,人民群眾意見很大。三是很多法院領導和法官存在特權思想,在司法活動中高高在上,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甚至呵斥斥責。第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法院的司法活動有很大的影響和幹擾。由於法院的人、財、物管理體制受制於地方當局,在處理壹些問題時往往以地方當局和部門的利益為重,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對方的利益。五是少數法官辦理“三案”,司法不公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第六,不夠主動,不夠善於接受黨的領導。要事事向黨委匯報,處處要求黨委表態,否則就認為黨委不支持法院工作。有的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不主動上報,片面強調獨立辦案,甚至對黨委的重要指導意見不重視。造成大問題後,他們到處舉報,失去了處理的最佳時機。以上問題形式不同,程度不同,但都在相當程度上存在。根本原因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沒有牢固樹立,導致司法指導思想和司法理念混亂,司法工作出現偏差,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全面發展和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說明了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