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通[2065 438+00]2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為規範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鼓勵信托公司依法開展業務創新和培育自我管理能力,保障結構化信托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 等法律法規,現就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不同級別的分配,並按照分級分配中的主次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級別的受益權獲得不同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在本通知中,擁有優先受益權的信托產品投資人稱為優先受益人,擁有劣後受益權的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法律的原則。
(2)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3)信息充分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的原則,註重保護優先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應當培育和建立適應業務發展的專業團隊和保障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托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托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應當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托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前,應評估信托投資人的風險適應能力,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本金損失風險等各種投資風險。信托公司應當對劣後受益人的強制平倉和重大本金損失風險進行特別披露。
5.結構化信托業務中的劣後受益人應當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單筆結構化信托業務參與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不及物動詞結構化信托業務的產品設計:
(1)結構化信托業務產品優先級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之間的投資資金配置比例應與信托產品基礎資產的風險水平相匹配,但次級受益權的比例不能過低。
(二)信托公司設計結構化信托產品時,應當為每個信托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詳細說明受益權的結構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及結論、信托計劃的推薦方案。
(三)信托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托業務參與者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和責任,明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投資顧問(如有)的權利、責任和風險。
(4)在結構化信托業務運作過程中,出現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時,信托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追加資金。
七、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受托人的職業優勢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托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或者輸送不當利益。
(三)信托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托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者為劣後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
(五)利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次級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差結構化信托業務的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他人持有劣後受益權。
(2)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獲取利益。
(三)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後,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第三人。
九、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範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差異設定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托產品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股份最高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資產凈值的20%。
(2)科學合理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參考受益權層級結構的資本比例。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喪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並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凈值跌至或低於止損線時,按照信托合同進行清算。
十、信托公司應與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結構化信托產品開發的溝通機制,提交上季度開展的結構化信托產品季度報告,報告至少應包括每款結構化信托產品的規模、層級設計、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各劣後級受益人的名稱和認購金額。
十壹、銀監局應加強對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監管。信托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責令改正,限制或暫停其結構化信托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托業協會可以根據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10年2月65438日起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和信托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