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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診療管理條例

為加強放射診療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放射診療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放射診療工作根據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

(1)放射治療;

(2)核醫學;

(3)介入放射學;

(4) X線影像診斷。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並取得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放射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核準登記的醫學影像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機構及配套設施;

(三)有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和安全防護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符合排放標準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有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開展不同類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人員:

(壹)開展放射治療工作,應當具備: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和醫學影像專業技術人員;

3.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應當具備: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和醫學影像專業技術人員;

3.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術人員。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應當具備: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技師;

2.射線照相成像技術員;

3.相關的醫療和外科專業人員。

(四)開展X線影像診斷工作,應當具有專業放射醫師。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的醫療機構。本規定所稱放射診斷和治療,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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