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標題:頂框表示受理申請的單位、機構或相關領導。
三。正文:正文部分是申請書的主體,先提出要求,再說明理由。理由要寫得客觀、充分,事項要寫得清楚、簡潔。
4.結論:寫下“我特此申請”、“懇請領導幫忙解決問題”、“希望領導研究批準”等成語,也可以使用“特此”、“敬禮”等禮貌用語。
動詞 (verb的縮寫)簽名及日期:個人申請書應寫清楚申請人姓名,單位申請書應寫公司名稱,並加蓋公章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屆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