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停產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壹律關閉取締;
2、對非法生產、經營和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應按規定的上限進行經濟處罰;
3、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的建設單位,責令停產整頓;
4、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