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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絡暴力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對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者轉發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

壹、關於網絡暴力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辦理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明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行為,主觀上、故意上、客觀上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第二,其他法律規定。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壹)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被實際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因為互聯網已經逐漸滲透到人們的生活中,國家也頒布了很多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規範互聯網的合理秩序。但是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缺陷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完全執行的。比如實名登記制度有壹定的難度,也很難做到完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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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