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黨章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黨的性質、指導思想、綱領和任務、組織結構和制度,以及黨員的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
中國城市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從屬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中國城市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2)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壹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黨員的黨內職務。對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其全部職務還是撤銷壹個或多個職務。如果妳決定取消他的壹個職位,妳必須取消他擁有的最高職位。
如果妳決定取消兩個以上的倉位,妳必須從妳持有的最高倉位開始依次取消。對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建議黨外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應當撤銷黨內職務,而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對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應建議其取消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推薦到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組織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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