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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供暖和用熱的規定

《民法》禁止物業服務提供者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來要求繳納物業費。

業主因物業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拒交物業費,因停水停電被物業催繳。《民法典(草案)》修訂要求電、水、氣、暖的提供者及其公共托運人對群眾的強制自治負責,以完善格式條款的規章制度。法律上對取暖費沒有相關限制,只說明了小區內的物業服務限制。供熱價格及與供熱相關的各種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當供熱社會平均成本波動超出壹定範圍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適度調整熱價。在供熱社會平均成本上漲超過壹定範圍且熱價未調整前,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向居民供熱的供熱單位給予適當補貼。所以最好去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物價局)查壹下。1.按照國家規定,沒有安裝供暖設備的,可以不交采暖費,但壹般統壹管理的小區,會統壹安裝。

2.取暖費壹般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計算。和物業費壹樣,只要房子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住不住都要交。

3.壹般各地取暖費的價格和收取方式都不壹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可以。壹般取暖費是按照房屋面積來征收的。每月每平米的價格不是很高。

法律依據:物業的行為已違反《民法》第944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

小區物業未征求業主意見改變共用部位用途的。物業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改變共用部位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法律規定《民法典》的出臺如下:

在物業服務管理領域,草案加強了對業主權利的保護,明確規定共用部分產生的收益歸業主所有。此外,草案中使用了“表決”這壹表述來代替物權法中所有需要全體業主表決的事項。

這意味著業主做決議的門檻有望降低。雖然草案從提交初次審議到最終頒布還需要很長時間,這些表述最終能否保留還有待觀察,但至少說明立法者在實踐中已經註意到了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