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刑法。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但是對於什麽是槍,卻沒有明確的解釋。那麽我們來看看《槍支管理法》中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2010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進壹步明確,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在其發射的彈丸槍口比動能為1.8焦耳/平方厘米時,全部認定為槍支。至於這個,每平方厘米1.8焦耳是對人體最脆弱、最肉眼可見的傷害臨界值。在這裏,我想吐槽壹下這個定義。眼睛無疑是人體中非常精密的器官。即使鉛筆芯不小心跳到眼睛裏,也是危害極大的。那麽,我們應該禁止鉛筆嗎?(個人認為這個規範不合理,歡迎討論。)桶法頒布於1996。看到這裏,我們會發現,從那時到現在,我國對於槍支的定義,在法律層面其實是非常模糊的。缺乏這方面的立法也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中國大陸所謂的“涉槍”案件激增。另壹方面,我們避免談論壹些人做了什麽。是否也有“只有國家官員才能放火”的嫌疑?最後我想說——確實槍支危害大,應該加強。但是立法者是否應該在立法過程中更加謹慎和挑剔呢?畢竟每年都有警察和平民因為所謂的“非法持槍”而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