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全稱壹般應由三部分組成: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個人姓名或唯壹名稱和調解工作室。簡稱依次由“個人姓名或唯壹名稱”和“調解工作室”組成。2.派駐調解工作室名稱全稱壹般應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派駐單位或具體場所名稱和調解工作室名稱四部分組成。簡稱由三部分組成:駐地、派駐單位或具體場所名稱、調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