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執業機構的律師紀律
第四章律師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五章律師、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六章律師與同事之間的紀律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律師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道德水平,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有效履行對社會和公眾的使命和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忠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勉,努力學習業務,掌握執業中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惜和維護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註重品行和職業道德建設。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壹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認真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執業機構的律師紀律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律師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和壹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為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的收費制度和財經紀律,不得挪用、私分或者侵占業務費。
第十七條律師因執業失誤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律師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書和出庭。
第十九條律師出庭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者誹謗性語言。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審理和判決為目的,在非辦公場所接觸本案的法官、檢察官和仲裁員,不得給予上述人員財物,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其他便利條件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第二十壹條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相關人員有親友關系,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當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唆使委托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不得暗示、引誘、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三條律師不得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或者其他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被告人傳遞信件、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信息。
第五章律師、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二十四條律師應當充分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依照法律規定,全心全意地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律師不得接受自己不能處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客觀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不適當的陳述或者虛假承諾。
第二十七條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選擇完成或者實現委托目的的方式。
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者要求為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所禁止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提出修改或者拒絕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壹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雙方,但偏遠地區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合理支出辦案費用,註意節約。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規定和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處理委托事務。
第三十壹條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告知代理工作,並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的合法要求盡快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確認。
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第三十四條。律師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保其不丟失、不損毀。
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為委托人保管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索取或者約定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條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幹涉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後,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律師應當嚴格遵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者滿足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違法或者欺詐行為。
第六章律師與同事之間的紀律
第四十壹條律師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二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互相學習,互相幫助,提高業務水平,不得詆毀或者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和聲譽。
第四十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介紹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1.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報等方式普及法律。,宣傳妳的專業領域,推薦妳的專業特長;
2 .倡導和鼓勵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四條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不正當競爭:
1.不通過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招攬業務;
2.不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承接業務;
3.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其專業能力;
4.不準在名片上印制各種學術、學術、非律師職稱、社會職務、榮譽等;
5.不要以明顯低於同行的費用水平競爭法律事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範的,由律師協會依照《會員懲戒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參照本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