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勵志格言 -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意義是什麽?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意義是什麽?

《刑法》第三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原則,即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罪、將對犯罪處以什麽刑罰,都必須由法律事先作出明文規定,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壹來自拉丁語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然後,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了壹股反對當時封建刑法專斷而廣為傳播的,以三權分立和心理強制理論為基礎的思潮。從罪刑法定原則近200年的發展演變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是通過被動限制刑罰權來積極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護的雙重功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也進壹步增強。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會呼喚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條鄭重宣告了這壹基本原則——“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但對於這種說法,壹些學者卻透露出“中國特色”;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基本方面,第壹是它的積極面,第二是它的消極面,而且積極面好於消極面。從這個意義上說,首先是正確運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防止濫用懲罰權來保護人權是第二個優先事項。我認為,正因為這種“中國特色”,罪刑法定原則才與其現實相沖突。

中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思想基礎①)是由刑法與民主、刑法與自由、刑法與秩序的關系決定的。為了實現人民的意誌,保護公民的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必須貫徹罪刑法定原則。這壹原則反映了當代中國的價值取向是依法治國和保障人權,其核心是實現刑法對人權價值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