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四項職能如下: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職責,如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監獄等,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工作: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審判和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無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於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刑事訴訟,屬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監督。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